- 儿童上网增速惊人 网游给青少年带来的伤害最大
- 发布日期:2009-05-19 湖南教育网
许多家长对网络又爱又恨:希望孩子从网络汲取营养,又怕低俗的东西危害孩子。在当今社会,儿童已无法和网络“绝缘”——
不要让网络“刺伤”儿童
自从儿童闯入无边无际的网络世界,网络就成为他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源泉。然而网络也是把双刃剑,数据显示,半数以上的网民都是儿童及青少年,在他们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也成为网络诈骗、黄色垃圾和性侵害的主要对象。
5月17日,国际电信联盟将今年世界电信和信息社会日的主题确定为“保障儿童网上安全”,如何让儿童不受网络的侵害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儿童上网增速惊人
国际电信联盟副秘书长赵厚麟说:“在当今全球15亿上网人口中,儿童和青少年占了绝对多数,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也让今年的电信日‘保护儿童网上安全’的主题极具现实意义。”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调查,截至2008年底,我国18岁以下网民已占全国网民的39.5%,达1.17亿,不仅规模庞大,而且增长速度惊人。2008年青少年网民增速为56.1%,高出全国网民总体增速14.2个百分点。
同时,网民呈现低龄化发展趋势,能熟练上网的小学生不在少数。赵厚麟说,一些国家儿童从3岁起就开始上网,儿童上网比例5—8岁为38%,9—11岁为76%, 12—14 岁为89%。
不仅如此,青少年沉湎网络的时间要比成年人长得多。调查显示,青少年平均每周上网时长为37.1小时,全国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为16.2小时,不到青少年的一半。
青少年最易受侵害
儿童和青年人是互联网和各种移动装置的使用者,当他们遨游于网络空间寻求信息、享受娱乐并建立社交网络时,他们又是最易受剥削和利用的群体之一。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发出警告,如果在网络罪犯和恋童癖患者虎视眈眈、弱肉强食的凶险世界中不加防范,儿童的生命就会受到严重威胁。
“网络低俗之风,受害最重最深的是青少年。”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秘书长郝向宏说,网络上非学术性信息中,47%与色情有关,网络使色情内容更容易传播。
据不完全统计,50%左右的青少年虽然是在无意中接触到网上黄色信息的,但自制力较弱的青少年往往出于好奇或冲动而进一步寻找类似信息,从而深陷其中。
赵厚麟说,上网儿童中超过60%的人每天去聊天室聊天,超过3/4的儿童愿意通过在网上分享其家庭和个人信息,换取物品和服务,每年有1/5的上网儿童会成为各类犯罪活动追逐的对象。
让网络成为儿童的好伙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家长都对网络又爱又恨——希望孩子从网络汲取营养,又怕低俗的东西危害孩子。有的家长发出感慨,真后悔让孩子接触网络。实际上,老师和学生的许多交流及教学都是在网络上:老师在网上布置作业和发布通知,鼓励学生上网查资料,谁掌握的资料丰富还可获得奖励。在当今社会,儿童已无法和网络“绝缘”。
“互联网的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和引起的社会变化是有目共睹的。”赵厚麟指出,网络的巨大信息资源能够满足青少年对知识的渴求。作为一个很好的现代化工具,不能因噎废食,禁止孩子们上网,而是应该加强网络安全,让网络成为儿童的好伙伴。
有调查显示,64.5%的青少年上网目的是娱乐和沟通。分析其原因,北京师大附中张萍老师表示,我国青少年网民多是独生子女,缺少与同龄伙伴沟通的机会,再加上学校学业的压力和家庭“爱的饱和”的压力,使他们将网络作为沟通和释放压力的避风港。
为维护儿童网络的安全,还儿童一个干净的上网空间。我国许多地区的公安局成立了网警支队。在广东中山市的近千个网站上,网页末端都设有一个网络报警岗亭和网络警察图标,点击报警岗亭可以举报违法犯罪、咨询和求助。网警会24小时网上巡查,及时发现有害信息和网上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从技术上屏蔽不安全、不健康内容,国内运营商也推出“宽带绿色账号”,营造绿色信息环境,控制孩子上网时间,但成效并不明显。
郝向宏呼吁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从立法高度保护青少年的网络安全,对网络内容进行分级管理,评选推荐适合青少年的优秀网站、绿色游戏等,让青少年在网络世界找到真正属于自己的乐土。(郭丽君)
《青少年网络伤害问题研究》报告显示:网游给青少年带来的伤害最大
5月17日,以“保障儿童网上安全”为主题的“世界电信与信息社会日”到来之际,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了《青少年网络伤害问题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我国近半数青少年接触过黄色网站,青少年上网时长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3倍,近七成青少年靠网络“减压”或“发泄情感”,半数以上青少年因上网导致身体不适,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呈增长趋势并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调查认为,由于网络伤害,当前我国青少年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现实或潜在的危险,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近半数青少年接触过黄色网站
调查显示:48.28%的青少年接触过黄色网站;43.39%的青少年收到过含有暴力、色情、恐吓、教唆、引诱等内容的电子邮件或电子贺卡;14.49%的青少年因为相信了网上的虚假信息造成了财物或身心的伤害。
调查认为,色情信息和暴力信息是青少年遭受网络伤害的两大因素。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统计,抢劫罪的数量在1999年后上升为未成年人犯罪之首,性犯罪的案例近年来也有所增加,而其中八成左右都与网络有关。
“青春期的孩子对异性比较感兴趣。网络里的色情信息对他们影响很大,一些青少年强奸类犯罪的违法犯罪动机就是受到网络中淫秽信息的诱惑。美国已发现一些性暴徒的犯罪行为曾在网上进行过多次演练,最终在现实生活中复现。”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儿所所长孙宏艳说,“至于在网络游戏中长期的砍杀、爆破、飙车、打斗、枪战,会使未成年人的道德认知发生错位,逐渐认为网络中的砍杀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合理的,从而在现实中予以实施。”
中小学生受网络游戏伤害最深
调查显示,我国22岁以下的网络游戏用户占到了总体的52.5%。网络游戏在中小学生的应用中排列第三位,玩网络游戏是中小学生上网的重要内容,网络游戏成瘾或沉溺的问题愈来愈严重,影响着他们的健康成长。另外,不良网吧缺乏有效监管,更让这个问题雪上加霜。
玩网络游戏首先损害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晨说:“过度沉溺于游戏会造成视力下降、失眠、肌肉酸痛、大脑发育受损、激素水平失衡、免疫能力降低、紧张性头疼、焦虑、颈椎病、干眼病等肉体伤害。如果在网吧,伤害会更严重,因为玩游戏时精力高度集中,会血流加速、心跳加快,体力、精力消耗很大,再加上网吧人口密度大,空气混浊,烟味、食物味、汗臭味,味味俱全,机器声、打闹声、脏话声,声声刺耳,严重影响着他们的身心健康。”
“玩网络游戏还会使玩者对现实世界反应迟钝,疏于社交活动而导致性情孤僻;其次,沉溺者即便清楚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无力对自己加以规范,无法有效地控制游戏时间,游戏成瘾后玩家会渐渐失去对日常生活的管理能力,离开游戏后玩家会出现戒断症状,产生严重的空虚感或失落感,有的甚至出现心理危机导致自杀。”陈晨说。
这种身心不适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学业。迷恋者会在网络游戏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能保证正常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学习精力不集中,学习质量和效果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导致学习成绩下降,严重者甚至会产生学习障碍。
四类青少年易为网瘾所害
由于网络虚拟世界的诱惑和青少年自我实现欲望强、青春期心理不成熟以及未学会正确应对现实挫折,青少年上网时间长,就很容易沉迷网络导致成瘾。在本次调查中,有55.32%的青少年对“如果你有一段时间(比如3天)不上网,会觉得难受么?”这一问题给予了肯定回答。
根据本次调查分析,四类青少年易发展为网瘾者:
一为生活在家庭环境冷漠,缺少温情教养方式的青少年;二为采用幻想和退避等不成熟应对方式心理的青少年;三为社交焦虑水平较高和社交效能感较低的青少年;四为自我认同度较低的青少年。
“其中,家庭因素最主要。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那些沉溺于网络、流连于网吧、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有相当一部分人的家庭关系不和睦,有的父母离异,缺乏家庭温暖和关爱,致使这些孩子对家庭没有归属感,经常借助于虚拟世界来填补内心的孤独,久而久之,上网成瘾。另外,由于家庭对他们的日常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再加上父母没有做一个好的榜样,他们便更多地从网络中学习为人处世的态度,而缺少有效辨别是非的能力,把虚拟世界中的极端行为带到现实生活中,从而导致行为失范。这些青少年在网络中既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被害人,也容易成为网络中的施害者。”孙宏艳说。
沉迷网络对青少年的人生发展带来损害。一方面沉迷网络威胁他们的自我同一性形成,包括自我概念、自我存在的一致性与连续性、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社会责任意识,直接损害了他们健康人格的塑造;另一方面,上网时缺少“他人在场”的压力,“快乐原则”支配着个体行为,这种互联网的虚拟性特征导致了许多青少年为逃避现实生活沉迷于虚拟世界,而导致社会化不足,使他们社会应激源多、幸福感低、攻击性强、孤独感重。这些损害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学业、工作、家庭生活。
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增长
调查显示,当前我国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有增长趋势。据公安机关公开发布的数据统计,1999年我国立案侦查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为400 余起,2000 年增至2700 余起,2001 年为4500起,2002年为6600起。这表明,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主要有四种类型:传播色情、暴力、恐怖等网络违法信息;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权利;非法破坏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基于网络的诱因实施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调查认为,打击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首先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管从1994年起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目前我国网络立法还存在滞后性和不完善性。首先,我国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游戏等级的规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其次,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的罪名较少,难以完全涵括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再次,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